关于听课评课的规定
为了促进教师在教学上互相取长补短,不断提高教学水平,特制定本规定。
一、全院所有教职工每学期必须参与听课评课。可以单独听课,也可以组织集体听课。听课对象为学院所有教师讲授的所有课程。任课教师不得拒绝他人听课。
二、不同人员听课数量要求不同,每次听课以节为单位。每学期听课基本数量详见下表:
人员类别 | 院长、教学副院长 | 其他院领导 | 教研部领导 | 教研室主任 | 一般教师、行政人员 |
每学期听课 基本数量 | 5节 | 4节 | 3节 | 2节 | 1节 |
备 注 |
三、每次听课时应认真填写《江汉大学听课记录表》(该表在院办公室领取),每次听完后将该表交办公室统一保管、存档,其将作为被听课者同行评教、职称晋升和年终考核的依据之一。未完成听课任务者,酌情扣发院内奖金,年终考核不得评为优秀。
四、每次听完课后,听课者与被听课者之间应适当进行交流。每学期各教研部在听课评课基础上进行至少一次教学经验交流。
五、本制度由院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解释。
六、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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