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5日是国际志愿者日,全球的志愿者在这一天开展了丰富多彩的志愿服务活动,进一步倡导志愿精神,培育志愿服务理念,以实际行动迎接自己的节日。当前,国外志愿服务活动开展得十分活跃,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和良好的社会声誉,已逐渐步入组织化、规范化和系统化的轨道,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的运作机制和惯例。
美国 志愿服务普遍、发达
美国志愿服务活动非常普遍、发达,美国自由队(The USA Freedom Corps)主任德西瑞・塞尔曾表示,志愿精神已成为美国文化的一部分。前总统布什呼吁美国人在一生中至少为社区奉献两年(4000小时)的服务。调查显示,美国志愿者人数占总人数的56%,人均每周腾出4个小时做义工,高于世界其他国家。
趋于完善的法律保障是志愿者活动在美国蓬勃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美国法律对志愿者活动的保障和支持是综合性的、多方面的。美国政府在1973年就制定了志愿服务法。目前美国修订的志愿者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国内志愿服务修正法》(1989)、《国家和社区服务法案》(1990)、《志愿者保护法》(1997)等。
英国 学生每年志愿服务三个月
在英国大约有70万个社区和志愿者组织,其中慈善组织25万多个。这些组织是英国公民社会的主要组成部分,其形成和发展的历史是和英国社会的发展密切相关的。由于英国属于不成文法国家,国内并没有一部统一的志愿者服务法,除有相关判例来调整志愿者活动中的各种法律关系外,主要依靠政府部门还发布的各种单行法规,并制定一系列的政策扶持志愿服务事业发展。
早在1601年伊丽莎白女王就颁布了《济贫法》(The poor law),主要依赖宗教团体和市民社团为穷人提供志愿服务。一些有关志愿者服务的判例规定:在英国超过16岁的青年就可参加志愿服务,对于学生而言,他们每年要献出三个月左右的时间用于志愿服务,如帮助邻居除草、打扫教堂卫生等。英国还有不少鼓励捐赠的制度,如返还所得税制度,不仅是国家财政变相的支持,更鼓励社会广泛捐赠。
德国 鼓励青年暂离校园做环保
在德国,志愿活动非常广泛和普及,据统计,德国共有2300万志愿者。为了响应“国际志愿者年”,支持鼓励更多的人参与志愿服务,德国政府专门成立了“国际志愿者年委员会”。此外,还在联邦议会当中专门开设了“市民志愿活动前景”委员会,协调处理志愿活动的相关事宜,完善相关法律文献,进行志愿活动宣传、研究和调查等。
2002年7月17日德国对《奖励志愿社会年法》和《奖励志愿生态年法》进行了全文修正,进一步扩大了志愿服务的范围,鼓励16到27岁的青年暂时离开校园,投身社会或环保志愿服务的行列。同时参加者在进行志愿服务时也可以接受教育辅导,加强对服务领域的认识。不仅如此,志愿者在租税、交通、社会保险等方面还享有优惠奖励。
法国 实行国民志愿役
志愿服务精神成为现代法国社会思想观念的一部分,在法国社会中有深厚的道德文化基础。法国法律规定,年满18岁的法国男性,符合条件者必须履行国民志愿役,对违法者处以二年有期徒刑。志愿役分为兵役和民役二种。国民志愿役在保证国防力量及若干公益事业人力来源的同时,又行使对青年一代公民教育的职责。
日本 海外志愿提升国际地位
日本的志愿服务始于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为援助战后回国人员和孤儿,日本开始了像欧洲一样的有组织的志愿服务活动。据统计,日本约50%的国民参加过社区志愿服务活动。
从20世纪60年代,日本政府开始向境外派遣志愿者,向发展中国家和地区提供知识和技术援助。日本派往海外的志愿者任期一般为两年,政府为他们提供国外生活津贴、医疗费用、人身保险费、旅行费用,以及配偶、子女探亲的旅费。海外志愿为日本国际地位的提升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因此,海外志愿者得到锻炼的同时,在日本社会也获得了高度评价。
1995年阪神大地震时,日本志愿者团体在救灾抢险和灾后重建中做出了重大贡献,并催生了《特定非营利活动促进法》,以推动和促进公民共同参与公、私立非营利组织内部的志愿服务活动。
韩国 高中志愿服务分数占8%
韩国的志愿服务有50多年的历史。1988年汉城奥运会使用了27221名志愿者,志愿服务活动在韩国掀起高潮。汉城教育厅规定,从1995年起,初中学生的志愿服务活动要义务化,1998年以后,志愿服务活动的分数将占高中成绩的8%。
现在,志愿服务已成为居民参与地方政府行政、甚至地区开发等事务的手段之一,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地方政府财政困难和经费不足的局面。志愿者人数也呈不断上升趋势,活动领域不断拓宽,涵盖了社会福利、环境保护、地区社会公益活动、维护交通秩序及老人和残疾人服务等各个方面。
新加坡 官员直接指导志愿服务
在新加坡,15岁至30岁的青年有73万人,占总人口的26%,其中,30%的人有志愿服务的愿望。
新加坡最大的青年组织人民协会青年运动成立于1972年,在全国有96个青年团,10万名团员。青年运动通过组织大量的包括志愿服务在内的活动,实现了调和种族关系、增强社会凝聚力、保持社会稳定并促进经济发展的目标。新加坡前总理李光耀一直亲自担任人民协会主席。新加坡政府部门官员也分别在有关的社会团体或志愿组织中担任董事,对志愿服务工作进行直接指导。
美国 志愿服务普遍、发达
美国志愿服务活动非常普遍、发达,美国自由队(The USA Freedom Corps)主任德西瑞・塞尔曾表示,志愿精神已成为美国文化的一部分。前总统布什呼吁美国人在一生中至少为社区奉献两年(4000小时)的服务。调查显示,美国志愿者人数占总人数的56%,人均每周腾出4个小时做义工,高于世界其他国家。
趋于完善的法律保障是志愿者活动在美国蓬勃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美国法律对志愿者活动的保障和支持是综合性的、多方面的。美国政府在1973年就制定了志愿服务法。目前美国修订的志愿者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国内志愿服务修正法》(1989)、《国家和社区服务法案》(1990)、《志愿者保护法》(1997)等。
英国 学生每年志愿服务三个月
在英国大约有70万个社区和志愿者组织,其中慈善组织25万多个。这些组织是英国公民社会的主要组成部分,其形成和发展的历史是和英国社会的发展密切相关的。由于英国属于不成文法国家,国内并没有一部统一的志愿者服务法,除有相关判例来调整志愿者活动中的各种法律关系外,主要依靠政府部门还发布的各种单行法规,并制定一系列的政策扶持志愿服务事业发展。
早在1601年伊丽莎白女王就颁布了《济贫法》(The poor law),主要依赖宗教团体和市民社团为穷人提供志愿服务。一些有关志愿者服务的判例规定:在英国超过16岁的青年就可参加志愿服务,对于学生而言,他们每年要献出三个月左右的时间用于志愿服务,如帮助邻居除草、打扫教堂卫生等。英国还有不少鼓励捐赠的制度,如返还所得税制度,不仅是国家财政变相的支持,更鼓励社会广泛捐赠。
德国 鼓励青年暂离校园做环保
在德国,志愿活动非常广泛和普及,据统计,德国共有2300万志愿者。为了响应“国际志愿者年”,支持鼓励更多的人参与志愿服务,德国政府专门成立了“国际志愿者年委员会”。此外,还在联邦议会当中专门开设了“市民志愿活动前景”委员会,协调处理志愿活动的相关事宜,完善相关法律文献,进行志愿活动宣传、研究和调查等。
2002年7月17日德国对《奖励志愿社会年法》和《奖励志愿生态年法》进行了全文修正,进一步扩大了志愿服务的范围,鼓励16到27岁的青年暂时离开校园,投身社会或环保志愿服务的行列。同时参加者在进行志愿服务时也可以接受教育辅导,加强对服务领域的认识。不仅如此,志愿者在租税、交通、社会保险等方面还享有优惠奖励。
法国 实行国民志愿役
志愿服务精神成为现代法国社会思想观念的一部分,在法国社会中有深厚的道德文化基础。法国法律规定,年满18岁的法国男性,符合条件者必须履行国民志愿役,对违法者处以二年有期徒刑。志愿役分为兵役和民役二种。国民志愿役在保证国防力量及若干公益事业人力来源的同时,又行使对青年一代公民教育的职责。
日本 海外志愿提升国际地位
日本的志愿服务始于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为援助战后回国人员和孤儿,日本开始了像欧洲一样的有组织的志愿服务活动。据统计,日本约50%的国民参加过社区志愿服务活动。
从20世纪60年代,日本政府开始向境外派遣志愿者,向发展中国家和地区提供知识和技术援助。日本派往海外的志愿者任期一般为两年,政府为他们提供国外生活津贴、医疗费用、人身保险费、旅行费用,以及配偶、子女探亲的旅费。海外志愿为日本国际地位的提升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因此,海外志愿者得到锻炼的同时,在日本社会也获得了高度评价。
1995年阪神大地震时,日本志愿者团体在救灾抢险和灾后重建中做出了重大贡献,并催生了《特定非营利活动促进法》,以推动和促进公民共同参与公、私立非营利组织内部的志愿服务活动。
韩国 高中志愿服务分数占8%
韩国的志愿服务有50多年的历史。1988年汉城奥运会使用了27221名志愿者,志愿服务活动在韩国掀起高潮。汉城教育厅规定,从1995年起,初中学生的志愿服务活动要义务化,1998年以后,志愿服务活动的分数将占高中成绩的8%。
现在,志愿服务已成为居民参与地方政府行政、甚至地区开发等事务的手段之一,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地方政府财政困难和经费不足的局面。志愿者人数也呈不断上升趋势,活动领域不断拓宽,涵盖了社会福利、环境保护、地区社会公益活动、维护交通秩序及老人和残疾人服务等各个方面。
新加坡 官员直接指导志愿服务
在新加坡,15岁至30岁的青年有73万人,占总人口的26%,其中,30%的人有志愿服务的愿望。
新加坡最大的青年组织人民协会青年运动成立于1972年,在全国有96个青年团,10万名团员。青年运动通过组织大量的包括志愿服务在内的活动,实现了调和种族关系、增强社会凝聚力、保持社会稳定并促进经济发展的目标。新加坡前总理李光耀一直亲自担任人民协会主席。新加坡政府部门官员也分别在有关的社会团体或志愿组织中担任董事,对志愿服务工作进行直接指导。